非移民簽証一覽表
名稱 類別 入境居留期限 規定及限制 A-1 職業外交官或領事及其家屬簽証 以任期為限 不得為美國僱主工作 A-2 外國政府官員及其家屬簽証 以任期為限 A-3 A-1, A-2 簽証持有人隨行人員, 僕人或私人職員簽証 以任期為限
B-1 短期商務簽証 一年以內 不得在美工作 B-2 旅遊觀光簽証
C-1 過境簽証 一般不超過5天 美國境內不可延期, 不可轉換身份,不可工作或從事商務活動 C-2 經聯合國總部過境簽証 短期停留
D 航空公司工作人員, 海員等的短期簽証 不超過29天 美國境內不可延期,不可轉換身份,不可工作或從事商務活動
E-1 與美國有商務條約國商人來美從事商業活動簽証 有效期5年 每次入境居留一年 美國境內可延期兩年. 只能為僱主工作, 隨行眷屬可持同樣簽証,但不可工作 E-2 與美國有商務條約國投資者來美進行投資業務簽証
F-1 全時制學生簽証 以完成學業 所需時間為限 簽証有效期最長5年,居留期最長8年. 可按規定工作或申請工作許可証 F-2 F-1 持有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簽証 同F-1 但不得在美工作
G-1 國際組織主要長駐代表及其家屬簽証 以任期為限 未經許可不得在其國際組織之外工作 G-2 國際組織的其他代表及其家屬簽証 G-3 非國際組織成員國駐美國境內代表及其家屬簽証 G-4 國際組織官員或僱員及其家屬簽証 G-5 G-1至G-4人員的隨員, 僕人或私人僱員家屬及其家屬簽証 同主要簽証人
H-1A 專業註冊護士簽証 一般為3年 居留最長不超過6年 H-1B 專業人士工作簽証 H-2A 短期農業工人簽証 一般為1年 居留最長不超過3年 H-2B 短期非農業工人簽証 H-3 培訓人員工作簽証 一般為半年至1年 居留最長不超過2年 H-1C 醫療不足地區護士簽証 一般為3年 居留最長不超過6年 H-4 簽証持有人家屬簽証 同主要簽証人 同主要簽証人
I 外國媒體及其家屬簽証 一般為1 年 居留期無明確限制, 每次延期可獲1年
J-1 交換訪問學者及工作實習簽証 參加交流計劃 所需時間 居留期限: 學生 (學習時間加18個月) 工商培訓(18 個月) 教師,研究人員和學者(3年) 可按規定工作或申請工作許可, 期滿後如無豁免, 需返國居住兩年 J-2 J-1 持有人家屬簽証 同主要簽証人 同主要簽証人
K-1 未婚夫(妻) 90 天 90天內必需結婚並申請永久居留. 不可延期,轉換身份 K-2 K-1持有人未成年子女簽証 同主要簽証人 同主要簽証人
L-1A 跨國公司行政主管和經理工作簽証 一般為1年至3年 居留不超過 7年 L-1B 跨國公司專業人員工作簽証 居留不超過 5年 L-2 L-1 持有人家屬簽証 同主要簽証人 同主要簽証人,但不得在美工作
M-1 參加短期職業技能學習的學生 一般為半年至1年 延期不超過一年, 居留期不超過18個月. 可按規定從事實習工作 M-2 M-1持有人家屬簽証 同主要簽証人 同主要簽証人,但不得在美工作
N-1和N-2 G-4 特殊移民之父母和子女 3年 可獲3年延期
NATO-1 至 NATO-5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官員簽証 以任期為限 NATO-6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軍事機構文員簽証 以任期為限 NATO-7 NATO-1至NATO-6 簽証持有人之隨從,僕人或家屬簽証 同主要簽証人
O-1 科學,藝術,商業,教育和體育領域中的傑出人才工作簽証 以批准時間為限 延期按需要而定. 居留期無絕對限制 O-2 O-1 持有人的必要助手 以批准時間為限 同主要簽証人 O-3 O-1 和O-2 持有人家屬簽証 同主要簽証人 同主要簽証人
P-1 傑出運動員,運動團體和演藝團體簽証 以批准時間為限 延期按需要而定. 居留期無絕對限制. 運動員可延期5年, 居留期不超過10年 P-2 參加文化交流計劃之藝術和演藝團體或個人簽証 以批准時間為限 P-3 參加特殊文化交流計劃之藝術團體或個人簽証 以批准時間為限 P-4 P-1, P-2和 P-3持有人家屬簽証 同主要簽証人 同主要簽証人
Q-1 國際文化交流訪問工作簽証 以批准時間為限 居留期不超過15個月 Q-2 Q-1 持有人家屬簽証 同主要簽証人 同主要簽証人,但不得在美工作
R-1 宗教人員工作簽証 一般為3年 居留期不超過 5年, R-2 R-1 持有人家屬簽証 同主要簽証人 同主要簽証人,但不得在美工作
S-1 証人簽証 依據 司法單位需要 延期或居留期依據司法單位需要. 不可轉換身份 S-2 檢舉人簽証 S-3 S-1 和 O-2 持有人家屬簽証 同主要簽証人 同主要簽証人
TN 北美通商貿易協定簽約國墨西哥, 加拿大哥公民及英聯邦籍加拿大永久居民 與 H-1B 相似 沒有配額,可不斷延期
VWP 部份與美國有免簽互惠協議的國家享有免簽入境 最長 90 天 不得延期 |